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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11号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实际监管,推进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对货物舱单管理的要求,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全面推广应用“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并同时上线运行“北京海关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线步骤

(一)自2013年5月13日零时起,在京经营或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所有航空公司,向“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传输进口货物舱单。

(二)出口舱单拟选定航空公司名单和初步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二、传输方式

(一)原始舱单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二)理货报告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分拨申请:

  分拨申请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四)分拨运抵:

分拨运抵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三、传输要求

(一)对于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由北京海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舱单传输。

(二)对于不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可委托相关代理企业传输数据。

四、由于航空公司地面代理、各货代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需要通过电子报文修改或删除舱单数据的,请遵循“谁传输、谁申请修改/删除”的原则办理业务。

五、自2013年5月13日零时起,北京海关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同时停用原分拨运输管理系统。

 

舱单管理系统切换工作小组现场业务联系方式:

机场海关      85733334 

85733311

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切换工作小组现场业务联系方式:

机场海关      85734856

              85734851

特此公告。

 

 

2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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